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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2025年第一批)的公告

信息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9-29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局按照《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组织制定了第一批10个品种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标准试行期间,如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试行标准即行废止。吉林省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可按相关要求申请标准转正,申请期限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试行标准有效期届满、转正或废止后,企业不得按试行标准生产。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2025年第一批)目录


  2.《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2025年第一批)正文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附件1发布稿目录.docx

  《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2025年第一批)正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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