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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省局     时间:2020-12-1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四大亮点。

亮点1:首次明确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新条例对此调整适用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含义,强调行政性、独立性和外部性。同时将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事项,交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文件进行调整,不再参照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亮点2: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新条例对主动公开制度作了重要调整。一方面,将法定公开内容明确为履职依据、机关简介、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处罚制、预算/决算、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三类重大民生信息、招考录用和其他法定信息等15类,其中10项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共性内容,5项是作为一级政府的共性内容。同时,充分考虑立法的延续性和现实情况,现行条例列举的其他各项主动公开信息继续保留。

亮点3:厘清豁免公开情形,加大监督约束力度

新条例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确立了若干豁免公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类: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亮点4:改革年报发布制度,公布时间提至每年1月31日

根据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截止时间,从原来的每年3月31日提前至1月31日。此外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此外,新条例取消现行条例中依申请公开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三需要”限制条件。取消关于依申请公开收费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同时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新条例还强化便民服务举措,要求各级政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水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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